建设行业资讯天天看(2023.02.23)

   日期:2023-02-23     浏览:104     评论:0    
核心提示:热点01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发布关于增补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BIM专家的通知。申报时间为2023年2月22日至3月31日。(查看详情)02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印发通知,决定2023年继续开展勘察设计企业工程项目管理和工程总承
 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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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发布关于增补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BIM专家的通知。申报时间为2023年2月22日至3月31日。(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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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印发通知,决定2023年继续开展勘察设计企业工程项目管理和工程总承包营业额排名活动。申报时间为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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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个省级绿色金融地方标准在湖北诞生。2月初,湖北省《绿色建筑产业贷款实施规程》发布,为促进建筑产业低碳转型提供推动力。(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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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起坍塌事故!广西一大桥桥面坍塌、哈尔滨一在建地铁工地塌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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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复函保定市人民政府,同意该市2025年承办河北省第八届园林博览会。(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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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安新区加快打造高质量发展的全国样板。(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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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建设局召开建设领域民生工程调度推进会,听取工程进展情况,并对民生工程全年任务进行安排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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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住建局制定《沧州市主城区实施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使用绿色通道办法》。申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整个审批流程由原来的1至6个月缩短到1至3天,实现快速审批快速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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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建厅举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人员技能大赛决赛。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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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新版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发布!3月1日起执行!(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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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建厅召开2023年全省建设工程消防审验工作推进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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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管理信息系统于2023年2月20日正式上线运行。(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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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建委印发《2023年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质量监督工作要点》。(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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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房屋维修基金具体怎么用?南昌市出台操作细则。(查看详情

 

技术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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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审计都审啥?一次性全部告诉你!(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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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吊详解及安全检查要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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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怎么修补才不会开裂?一文总结!(查看详情

 

疫情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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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高发季!甲流和诺如病毒应该如何预防。(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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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学校停课,要警惕的不止新冠!(查看详情


生活提示

天气预报:2月24日08时至25日08时,西藏东部、青海东南部、川西高原、山西东部等地的部分地区有小到中雪或雨夹雪,其中西藏东部、川西高原中东部的部分地区大雪,局地暴雪(10~12毫米);西藏东南部、四川西南部、云南中东部、贵州东部、湖南西南部、台湾岛等地的部分地区有小到中雨。内蒙古中部、华北东部、辽东半岛、山东半岛、浙江东部、广西南部、西藏中部等地的部分地区有4~6级风。台湾海峡有7~8级、阵风9级的东北风,黄海中部和南部、东海大部、南海东北部和中东部和西南部有6~7级、阵风8级的偏北到东北风。(来源:中央气象台




 



法律讲堂

名为合作实为转包的合同无效。

观点评述:

     《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第八条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转包,但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除外:(一)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的;(二)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四)合同约定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五)专业作业承包人承包的范围是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专业作业承包人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六)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七)专业工程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八)专业作业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承包单位的;(九)施工合同主体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承包单位收到款项后又将款项转拨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两个以上的单位组成联合体承包工程,在联合体分工协议中约定或者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联合体一方不进行施工也未对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并且向联合体其他方收取管理费或者其他类似费用的,视为联合体一方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联合体其他方。”转包是指承、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承包人将其承建的建设工程交由第三人施工,使第三人成为该建设工程的实际施工人的行为。《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在实践中,承包人为规避建设工程转包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常见承包人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情形。在此情形下,判断合同的法律性质,不能仅凭合同名称径行判定,应当结合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内容、目的以及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并结合上述规定来综合认定到底是转包还是合作。如承包人仅收取一定数额的管理费,对建设项目不进行任何的施工管理或指派人员参与施工的,司法实践中往往将该行为认定为转包,由此所订立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索引:(2020)最高法民申4094号

郭君福,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专利代理师。

 
标签: 甘肃建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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